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53号

    罪犯吕某,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8月3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8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千八百零五元整,发还被害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苏06刑终5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4日止)。

    罪犯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四千元及赃款三千八百零五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