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25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50号
罪犯王某亚,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26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