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50号

    罪犯王某亚,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26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