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636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58号
罪犯周某,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2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2021年6月16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2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判处罪犯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一百四十万二千五百三十一元二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一百四十万二千五百三十一元二角已履行七万零三百二十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