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帆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16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0号
罪犯朱某帆,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山东省微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4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涉案赃款人民币八十一万九千七百二十元整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罪犯朱某帆为诈骗行为支付的人民币三十九万五千九百八十元整,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八十一万九千七百元二十元及为诈骗行为支付三十九万五千九百八十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