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42号

    罪犯朱某洋,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06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