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59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42号
罪犯朱某洋,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06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