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48

    罪犯卜某,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3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卜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卜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