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56号

    罪犯陈某,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82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退交的一百五十万元税款上缴国库。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苏03刑终117号刑事裁定,改判罪犯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退交的一百五十万元税款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8日止)。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一百五十万元税款已退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