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82号

    罪犯范某清,男,1968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7年1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某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苏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7年12月22日向被告人范某清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6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范某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终结执行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某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