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54号

    罪犯范某生,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初中文化,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2012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刑初8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某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范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八万元已履行十四万七千二百元。2019年8月20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苏0214执2271号结案通知书,裁定已结案;2022年3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12执5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某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