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62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66号
罪犯高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八监区服刑。2017年9月2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31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被法院扣划七千零七十三元零八角;退赔一百一十五万二千一百五十四元已履行一万元,2021年8月16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03执9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