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1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59号
罪犯胡某辉,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4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1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胡某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90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已履行三万九千七百七十六块八角四分,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24执20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