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59号

    罪犯胡某辉,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4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1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胡某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90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已履行三万九千七百七十六块八角四分,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24执20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