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9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39号
罪犯黄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已退出三万元,2022年4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623执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