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36号

    罪犯黄某松,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8年5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松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21年9月13日因违反劳动工艺流程,造成监狱损失,受到警告处分,后该犯能够正确认识并积极悔改,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未履行,退赔四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四十三元五角四分已退出六十一万元,2019年1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苏0102执3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