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76号

    罪犯江某,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4年10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0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江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苏12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