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41号

    罪犯李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学二年级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7年9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0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5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1日止)。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四万元已履行五万元,赃款八十六万九千五百元已退出,2018年6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苏1204执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