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68号

    罪犯李某明,男,1996年9月7日出生,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李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3)苏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