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长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1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77号
罪犯李某长,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7年10月1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后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9)苏032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十一年六个月;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5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12日止)。
罪犯李某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一万元,违法所得六十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元五角七分已履行七万二千七百零八元,2022年11月1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22执2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