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34号

    罪犯刘某,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