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62号

    罪犯陆某春,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8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某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某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责令退赔十二万三千一百九十五元二角九分,全部未履行,2023年4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苏0682执13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某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