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69号

    罪犯马某民,男,1990年6月5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