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某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7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14号
罪犯莫某成,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9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莫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莫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某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