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37号

    罪犯秦某栋,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某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秦某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二十万元已履行二万一千四百七十二元,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万元未履行,2022年7月2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22执6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