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7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37号
罪犯秦某栋,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某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秦某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二十万元已履行二万一千四百七十二元,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万元未履行,2022年7月2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22执6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