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同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3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70号
罪犯同某,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陕西省富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同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苏02刑终1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同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同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