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70号

    罪犯万某锋,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1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万某锋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7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7日止)。

    罪犯万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某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