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万某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0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70号
罪犯万某锋,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1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万某锋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7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7日止)。
罪犯万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某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