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47号

    罪犯王某夫,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一万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