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夫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2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47号
罪犯王某夫,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一万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