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46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81号
罪犯王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0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