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77号

    罪犯王某鹏,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5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