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672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18号
罪犯王某平,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