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某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6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55号
罪犯韦某远,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文盲,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3年4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某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韦某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某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