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55号

    罪犯韦某远,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文盲,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3年4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某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韦某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某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