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0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78号
罪犯魏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2年9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1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曾因吸食、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4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八日。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苏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