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42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44号
罪犯吴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2019年3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2020年9月2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371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3刑终427号刑事裁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九万五千元整履行六千元。2021年5月2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81执2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0381执2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