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59号

    罪犯肖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曾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9月1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2021年12月1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判决罪犯肖某赔偿原告9907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2024年7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苏0324执192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苏0324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