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8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68号
罪犯杨某彬,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于2023年3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36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杨某彬收监执行,刑期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