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68号

    罪犯杨某彬,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于2023年3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36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杨某彬收监执行,刑期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