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53号

    罪犯岳某想,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曾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8月2日,2018年3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14年6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3月2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岳某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岳某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某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