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5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9号
罪犯陈某创,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两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