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72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0号
罪犯陈某泉,男,2000年5月20日出生,福建平和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2月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9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万元已履行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1千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