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仇某豪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7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1号
罪犯仇某豪,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江苏徐州人,初中文化,2011年1月曾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5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仇某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仇某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已履行;退缴违法所得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仇某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