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7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83号
罪犯冯某,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七万八千四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赃款七万八千四百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