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康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2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99号
罪犯康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四百三十八万六千二百零五元五角九分。康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未履行、退赔十万四千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