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0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4号
罪犯李某,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江苏睢宁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