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卫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8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88号
罪犯夏某卫,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33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九百四十六万元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