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25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06号
罪犯张某宇,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诉06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八千二百零六元三角。张某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二百三十五万八千二百零六元三角已履行三万九千一百三十元四角一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