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95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92号
罪犯郑某学,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山东省微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九万二千三百三十一元八角五分。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苏03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十七万八千三百三十一元八角五分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