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63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07号
罪犯周某,男,1994年7月7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4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苏10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退赃九万三千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