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彪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4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08号
罪犯朱某彪,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七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