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94号

    罪犯朱某庆,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三千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八万九千三百六十七元未退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