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庆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2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94号
罪犯朱某庆,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三千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八万九千三百六十七元未退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