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某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1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7号
罪犯韩某亚,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二监区(医院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4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9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胡居辉撤回上诉、准许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王家斌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韩某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违法所得一千七百万元未履行,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24执20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