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7号

    罪犯韩某亚,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二监区(医院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4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9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胡居辉撤回上诉、准许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王家斌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韩某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违法所得一千七百万元未履行,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324执20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