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某敏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7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68号
罪犯侯某敏,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30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侯某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侯某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某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