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94号

    罪犯姬某剑,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浙江省龙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2006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6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1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姬某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苏08刑终232号刑事裁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姬某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整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姬某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