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某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60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6号
罪犯蒋某新,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江苏省溧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二监区(医院监区)服刑。
2021年3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0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蒋某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苏04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蒋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全部履行,共同违法所得一千三百元已由同案犯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